五河一中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15 11:09来源: 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第一中学浏览量: 【字号:   打印

五河一中学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严明校纪,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体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言行,修养品德,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使自己成为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中学生。如果不能或不愿严格要求自己,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均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在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可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留校察看(六)勒令退学 (七)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仍表现不好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课堂上玩手机、接打电话、听mp3、吃东西、打牌、下棋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课堂上无理取闹、顶撞老师、严重破坏课堂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批评教育;若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和设施,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加倍罚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污损校园环境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在校舍墙壁上留下鞋印、球印、手印或用其它方式污染校园环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并赔偿修复、粉刷的费用。

(二)践踏草地,故意在校园、教室内外乱扔各种废弃物(各种食品或饮料的包装袋、包装纸、饮料罐、果皮、果壳及其他纸屑杂物等)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责成打扫和维护一定范围内的卫生。屡教不改的(有记录3次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乱写乱刻乱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加重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轻伤害以上后果的,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在打架中,持械打人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者

1、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同学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记大过处分;酿成后果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策划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外殴打同学,未酿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酿成后果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凡参加打架,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轻伤害以上后果的,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当事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条件和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将报告公安部门,除赔偿医疗费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无故迟到、旷课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迟到 (学期累计)

(一)16次,班主任给予学生批评教育,并与其家长联系。

(二)712次,给予学生口头警告处分。

(三)1320次,给予学生警告处分。

(四)2130次,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五)3140次,给予学生记过处分。

(六)4160次,给予学生记大过处分。

(七)6190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八)91次以上,给予学生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二、旷课 (学期累计)

(一)14节,班主任给予学生批评教育,并与其家长联系。

(二)5—8节,班主任给予学生口头警告处分。

(三)9—14节,给予学生警告处分。

(四)15—21节,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五)22—28节,给予学生记过处分。

(六)29—35节,给予学生记大过处分。

(七)36—69节,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八)70节以上,给予学生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条 不诚信考试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凡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包括作弊未遂)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中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采用各种形式对答案、偷看别人试卷、协同传递纸条、抄袭他人答卷、撕毁本人试卷或答案、用通讯手段接传考试信息、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将试卷带出考场等舞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中有意夹带提纲、课本、纸条等,接传答案、交换答卷和稿纸、撕毁他人试卷或答案、有意让别人抄袭、胁迫抄袭他人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两科作弊或多次作弊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偷窃试卷、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五)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无理取闹、顶撞监考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窃、敲诈勒索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价值不上百元,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价值较大(百元以上),视其认错态度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敲诈、勒索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多次偷窃、屡教不改的以及带校外人员进校作案的要从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凡有偷窃、勒索钱物行为者,除给予上述相应处分外,均应退还全部钱物。

(六)偷窃、勒索钱物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抽烟、酗酒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抽烟,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或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其他同学抽烟的,给予加重处罚。

(二)违纪喝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引诱或强制他人喝酒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对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口头、书信、信息等方式辱骂、诽谤、恐吓教职工的,在批评教育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以上述方式阻碍教职工履行职责的从重处理。

(二)在互联网上辱骂、诽谤教职工的,一经查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有冒用教职工姓名签字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四)有殴打教职工行为的,在赔偿医药费和经济损失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校园内违规踢球、打球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室、楼道、草地、其他不允许踢球打球的场所中踢球、打球,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有记录3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二)在校内违规踢球、打球造成财物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在校内违规踢球、打球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并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和护理费。

第十五条  对服饰仪表违规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着装的规定,穿拖鞋到校,女生穿吊带装、露脐装、超短裙、高根鞋到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限期整改无效者加重处分。

(二)违反发型要求,理怪发型、染发、烫发、男生留长发,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限期整改无效者加重处分。

(三)违反学校的要求,化妆、佩戴首饰、染指甲 、留长指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限期整改无效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门卫出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强行通行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威胁或殴打管理人员、老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翻越门窗、栅栏、围墙出入校园的,发现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给予记过处分,发现三次给予记大过处分,发现四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财物损坏的,加倍赔偿。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认识态度差或设法隐瞒者。

(二)多次违纪或受过处分者。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第十八条  凡受处分学生,均记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家长,通报全校。受处分学生如能接受教育痛改前非,并在一定时期内有突出转变,可撤消处分,并通知家长,通报全校。

第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本规定从2007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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