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国
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 号),按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1 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 号)和《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1〕8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 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长期居住或流动就业、在原籍未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各类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四)在本市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以及在本市就读的港澳台在校大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五)随在本市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已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在外地市重复参加居民医保;除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跨制度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因就业、入学、入伍、婚嫁、死亡等工作或生活状况变化的,要及时暂停或终止本市参保关系。
二、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1 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新增 30 元,达到每人每年 580 元。其中:怀远县由中央、省分
别补助 464 元、116 元。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固镇县由中央、省、县分别补助 348 元、174 元、58 元。市辖区由中央、省、市本级、区分别补助 348 元、174 元、29 元、29 元。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2021 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统一
为 320 元。
(三)完善分类资助参保。完善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 280 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 40 元),对在过渡期内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 240 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 80 元),对在过渡期内的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 160 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 160 元)。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此外,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等其他特殊群体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根据财政收
入及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给予资助。
三、参保缴费期及待遇享受期
(一)实行按年集中参保。2021 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待遇享受期为 2022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其中新入学的学生待遇享受期延长为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实行按年动态参保。下列人员可以动态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1.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
落实实施。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在新生儿出生90 日内,新生儿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即完成参保登记并缴费成功,下同)手续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 90 日参保的新生儿,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跨制度参保衔接。
(1)已连续 2 年(含 2 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 3 个月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 3 个月的参保人员,设置 2 个月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月起第 3 个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2)连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满 2 年(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 3 个月的参保
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 3 个月的,设置 4 个月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月起第 5 个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3.制度内参保接续。
(1)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在 2022 年 2 月 28 日前,可补办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在集中参保期未参保的漏保、断保人员,可补办参保手续,设置 6 个月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次月起第 7 个月开始
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4.特殊群体参保。
(1)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等跨区域参
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
人口等特殊群体,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退捕渔民、刑满释放人员,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可以延长参保缴费期的人员,可动态参加居民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四、征缴方式及退费
(一)征缴方式。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便捷高效、平稳有序”的原则,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的模式,采取个人自助缴费、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等方式进行征收。原城镇居民实行预存银行批扣方式继续保留。
特殊群体(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重点优抚对象等)实行委托代收制,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代收单位统一组织代收,由代收单位催报催缴并将参保费用汇总缴入国库。其他普通城乡居民均采取个人自助缴费,通过微信或皖事通APP 渠道完成参保缴费,继续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催报催缴,指导操作并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力度。各类在校学生统一在学校集中参保缴费,由学校经办人员对当年参保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县(区)医保部门负责审核,医保
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催报催缴。
(二)退费。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地市居民医保,可在暂停或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或终止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个人缴费不再退回。有关退费程序,按照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医保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蚌税函〔2019〕115 号)执行。
五、明确责任
各县区政府(含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税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医保部门负责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代收单位做好参保登记和信息采集,以及相关参保信息审核、传递和汇总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在校学生统一参保缴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卫生健康、残联、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特殊群体身份认定工作,定期与医保部门交换特殊群体的变更信息。
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代收单位、合作金融机构之间应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参保缴费信息准确、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钱人一致”。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和特殊群体分类资助参保政策落实工作,统筹做好军人所赡养老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群体参保工作,加强对大中专学生的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保费催缴、收缴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居民医保征收工作是基本民生的重要内容,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总体工作进行部署,健全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协调小组工作机制,统筹开展参保登记和保费收缴工作,保障辖区居民应保尽保。
(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医保、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预案,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按要求报告。
(三)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加大依法参保宣传力度,将居民医保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和管理服务等政策讲清讲透,同步宣传解读优化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三重保障制度功能等惠民保障政策,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主动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四)治理重复参保及无效参保。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无效数据和虚假、重复参保等问题治理。医保部门要完善与公安、民政、税务、教育、司法、乡村振兴等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共享,补正参保人员真实身份信息,要根据个人状况变化,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清理无效、重复参保数据,精准锁定应参保人群身份,切实提升参保质量。
2021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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