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TEE8M21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大新镇蒋集村南1000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1月21日至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物料破碎车间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单位的主体身份和法定代表人周建华的身份;
2. 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晁明全的身份和其获得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特别授权;
3. 2025年1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物料破碎车间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情况;
4. 2025年1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物料破碎车间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情况;
5.2025年1月21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当日在你公司发现的露天堆放的煤矸石位置等情况;
6. 2025年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物料破碎车间南侧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情况;
7.2025年3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来在物料破碎车间南侧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已入库的情况;
8.2025年3月19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元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来在物料破碎车间南侧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已入库的情况;
9.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方式和地址的情况;
10.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凌子豪、张璇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蚌环(五)罚告〔2025〕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我局参照2024年《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计算裁量因子,确定罚款金额,具体情况为:
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
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10000+(100000-10000)X0%=10000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生态环境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等)、POS支付、柜面办理、虚拟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