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1-14 11:21 来源: 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N2XXY0G

法定代表人:贾学静

地址: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新集镇新台村老五蚌路东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88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488夜间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会同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噪声监测,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厂界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48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碎石生产线正在生产,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进行厂界噪声同步监测;

2.20248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碎石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为距离自然衰减的处理方式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情况;

3.202488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张,证明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碎石生产线正在生产,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进行厂界噪声同步监测;

4.202488日现场勘查平面图一份,证明该公司被检查点位和监测的位置情况;

5.202489日噪声监测报告1份,证明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厂界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6.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固定式水泥稳定碎石料拌合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噪声产生源及执行标准;

7.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固定式水泥稳定碎石料拌合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8.2024828日王军登录互联网查询《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并下载打印。

9.20249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碎石生产线202488日正在生产,当事人认同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的厂界监测噪声监测结果;

10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贾学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单位的主体身份;

11.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2023年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该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蚌埠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岳鹏、王军、董言亮、曹沛山作为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1018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五)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参照2024年《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8-1,计算裁量因子,确定罚款金额,具体情况为:

超标幅度9分贝以上23%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夜间发生10%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29%

环境违法次数2次以上4%

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罚款金额计算为20000+200000-20000x46%=102800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贰仟捌佰元整。(¥1028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生态环境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等)、POS支付、柜面办理、虚拟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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