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七鼎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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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邵国栋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经济开发区工业十三路与女山路交叉口
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2#厂房北侧新建6台高温染色机、4台脱水机、2台开幅机。经查,上述设备均不在你公司一期建设项目里,该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七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邵国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10月1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厂房北侧新建有6台高温染色机、4台脱水机、2台开幅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环保手续;
3.2024年10月1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2#厂房北侧新建有6台高温染色机、4台脱水机、2台开幅机,确未办理过相关环保手续;
4.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厂房分布和新建项目设备布置情况;
5. 现场执法照片制作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你公司在2#厂房内建有6台高温染色机、4台脱水机、2台开幅机的实际概况;
6.你公司提供的购买高温染色机、脱水机、开幅机设备的发票票据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购买上述设备的投资金额合计为2002000元;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
8.执法人员费腾、陈豪杰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5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五)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参照2024年《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计算裁量因子,确定罚款金额,具体情况为:
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23%
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
建设项目进程(设备安装阶段):6%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
裁量百分值合计:23%+0%+6%+0%+0%+0%=29%
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29%]×2002000=43243.2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肆拾叁元贰角整。(¥43243.2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生态环境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等)、POS支付、柜面办理、虚拟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