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华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华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U4HUM77
法定代表人:朱怀住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城关镇城南工业园兴潼路11号
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用的一台叉车(车牌号为3-CC005153,设备代码为5110100022019B7369,发动机额定功率为36.8kW)经检测尾气烟度均值为2.13m-1,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办法》GB36886-2018标准要求,超出要求的排放限值(1.00 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华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朱怀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4年9月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车牌号为3-CC005153、设备代码为5110100022019B7369、发动机额定功率为36.8kW的叉车为你公司所有,我局委托江西物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叉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3.2024年9月2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车牌号为3-CC005153、设备代码为5110100022019B7369、发动机额定功率为36.8kW的叉车为你公司所有,我局委托江西物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叉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设备代码为5110100022019B7369的叉车为你公司所使用;
5.江西物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项目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编号:WL-B2409250001),证明机械VIN码为5000100022019B7369的叉车,发动机额定功率为36.8kW,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为2.13m-1,超出其标准限值1.00 m-1,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6.现场执法照片制作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2024年9月25日我局委托江西物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尾气检测的情况;
7.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下载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放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证明非机动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烟度限值等规定;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况;
9.2024年10月1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告知安徽华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机械VIN码为5000100022019B7369的叉车排气烟度检测结果已送达,你公司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情况;
10.执法人员周家富、李进、刘昌固、费腾、刘飞、陈豪杰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五)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生态环境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等)、POS支付、柜面办理、虚拟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