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方闯
方闯:
身份证号码:
住所:安徽省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头铺镇大方村4队165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在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兴浍路与龙河西路东南侧经营一个砂石场,砂石场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砂土,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也未设立高于砂土的围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方闯的身份;
2. 2024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方闯在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兴浍路与龙河西路东南侧经营一个砂石场,砂石场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砂土,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也未设立高于砂土的围挡的情况;
3. 2024年9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方闯在砂石场空地上贮存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砂土,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情况;
4. 2024年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方闯在砂石场空地上贮存大量易产生扬尘的砂土,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方闯确认文书送达方式和地址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费腾、刘飞、陈豪杰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五)罚告〔2024〕9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我局参照2024年《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表,计算裁量因子,确定罚款金额,具体情况为:
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
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次),裁量百分值为0%;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
罚款金额计算为10000+(100000-10000)×0%=10000,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生态环境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等)、POS支付、柜面办理、虚拟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