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WM6X06G
法定代表人:戴其文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经济开发区彩虹大道东侧,工业十三路南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热熔拉丝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风机、喷淋塔、活性炭正在使用,UV光氧设施的电源指示灯不亮、电闸处于断开状态,UV光氧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戴其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单位的主体身份;
2. 戴建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戴建国全权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 2024年5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热熔拉丝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风机、喷淋塔、活性炭正在使用,UV光氧设施的电源指示灯不亮、电闸处于断开状态,UV光氧设施未开启;
4.2024年5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热熔拉丝工段当天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风机、喷淋塔正在使用,UV光氧设施的电源跳闸、电源指示灯不亮;
5.2024年5月29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张,证明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热熔拉丝工段正在生产,UV光氧设施的电源指示灯不亮、电闸处于断开状态;
6.2024年5月29日现场勘查平面图一份,证明该公司被检查点位的位置情况;
7.2024年5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设备运维的情况;
8.2024年5月3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张,证明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投料搅拌设施及配套的袋式除尘器、热熔拉丝工艺配套的“水冷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位置的情况;
9.2024年6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在环保设备方面,蚌埠恒蓝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仅向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安装及1年质保维修服务,并不参与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设备日常运维保养;
10.史一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史一凡的身份;
11.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亿条编织包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投料搅拌工序的粉尘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热熔拉丝工序的有机废气用“水冷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12.关于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亿条编织包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投料搅拌废弃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热熔拉丝废气用“水冷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13.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亿条编织包装袋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热熔拉丝废气用“水冷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14.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投料搅拌废气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热熔拉丝废气用“水冷器+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15.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安徽领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确认文书送达方式和地址的情况;
16.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岳鹏、王军、李亮、刘飞作为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五)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参照2020年《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计算裁量因子,确定罚款金额,具体情况为:
裁量起点:10%;
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
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
罚款金额计算为[10%+(0%+0%+0%+0%+0%)*(1-10%)] ×200000=2万元,
现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生态环境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等)、POS支付、柜面办理、虚拟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