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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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庆炜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城关镇城南园区龙岗路17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6月18日-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用安徽省杰事途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设备和基础设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陈庆炜、王海刚的身份;
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王海刚获得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特别授权;
3. 2024年6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安徽省杰事途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设备和基础设施进行生产,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
4. 2024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安徽省杰事途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设备和基础设施进行生产,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
5. 2024年6月1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承租厂房内布置情况;
6. 2024年6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的情况;
7. 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登记信息平台公开端登记信息截图1份,证明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
8. 情况说明和厂房租赁合同各1份,证明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安徽省杰事途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生产设备和基础设施进行生产的情况;
9. 安徽省杰事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发展改革委备案表和环评内容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属行业类别属于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的情况;
10. 安徽省杰事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内容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能源为电力的情况;
11.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分内容节选复印件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
12.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方式和地址的情况;
13. 2024年6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各1份,证明安徽中纤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
14.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费腾、刘飞、陈豪杰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皖蚌环(五)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皖环发〔2021〕33号)中清单第六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的文件精神,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应罚款金额人民币3000元,但你公司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排污登记表填报,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朱中宇
联系电话:0552-2335951
地址: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城南新区龙河西路
邮编:233300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