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树丛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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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MA2MTAKM3M
法定代表人:方艳娇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武桥镇武桥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4月11日-2024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且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DW001进行取样,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844mg/L,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320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方艳娇、凌有伟的身份;
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凌有伟获得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树丛塑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特别授权;
3. 2024年4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监测站工作人员采取水样的情况;
4. 2024年4月1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树丛塑业有限公司内部布置和周边情况;
5. 2024年4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的情况;
6. 2024年4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树丛塑业有限公司通过废水排放口DW001排放超标废水和告知该公司检测结果的情况;
7. 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编号为WHJC-048-2024的废水监测报告和污染源监测采样记录表各1份,证明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树丛塑业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COD浓度为844mg/L的情况;
8. 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树丛塑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树丛塑业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DW001排序许可限制浓度为320 mg/L的情况;
9. 县生态环境分局县长热线平台受理事项呈批单、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各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4月11日被投诉的情况;
10.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文书送达方式和地址的情况;
11. 2024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编号为WHJC-069-2024的监测报告和污染源监测采样记录表各1份,证明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2. 2024年6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树丛塑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等情况;
13.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3份,证明王艳、李栋、黄少杰的身份和资格;
14.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良、陈华虎、陈豪杰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蚌环(五)罚告〔2024〕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参照2020年《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计算裁量因子,确定罚款金额,具体情况为:
裁量起点:20%;
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
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无,裁量百分值为0%;
罚款金额计算为[20%+(0%+0%+0%+0%+0%)*(1-20%)] ×1000000=20万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生态环境分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支付宝等)、POS支付、柜面办理、虚拟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