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2-14 15:15 来源: 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量: 【字号: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77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

(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

(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为基础。同时要优先支持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项目,项目安排要与水环境质量达标直接关联。

第七条  环保部门根据确定支持的重点领域,组织各县(区)申报实施方案并开展评审工作,择优纳入项目储备库并给予支持。

第八条  环保部门从蚌埠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确定具体项目,明确具体金额,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财政及环保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环保部门负责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并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二)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并落实资金并及时审核后足额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及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下一级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规定,组织对水污染防治专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有关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发生以下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确定、项目储备库建设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干扰公平公开公正确定支持对象的;

(二)分配资金超出实施方案范围及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管理专项资金的;

(四)未按相关要求开展督促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笫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会同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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