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负责人李亮解读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意义:2020年秋冬季是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最后一个秋冬季,也是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执行新的《标准》,将实现水泥企业污染排放的显著降低,这是秋冬季攻坚的最有力举措,对于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对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体考虑:我省水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占比高,特别是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省总排放量的20%以上,水泥行业的环境治理水平与工业生产水平是极不匹配的。《标准》实施后,我省水泥行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将大幅下降,有利于加快推进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以新技术为代表的先进产能得到更好发挥,有利于水泥行业绿色发展,有利于实现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决策背景和依据
水泥工业是我省最主要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源之一:根据测算,2018年度安徽省水泥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1.3万吨、14.0万吨,分别占全省主要工业排放总量的10.7%、45.9%,尤其是氮氧化物是PM2.5和臭氧形成的前体物,对空气质量产生直接影响。《标准》的实施,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推进我省水泥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为我省“十四五”工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
是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国家出台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基本完成钢铁、水泥工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我省是长三角区域水泥熟料产能最大的省份,制定、实施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既是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区域协同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今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收官之年:为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在现有“控煤、控气、控车、控尘、控烧”等管控措施的基础上,必须拿出更有针对性、更切实可行的减排手段。近年来,国家不断加严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行业已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铁行业正在加快推进。从水泥行业来看,2013年国家出台了水泥工业排放国家标准,我省认真执行了国家标准,但暂未制定地方标准。当前,随着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对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他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标准。因此,我省应当出台更适合省情的地方标准,实现“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9年8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水泥协会、合肥水泥设计研究院成立编制组,启动编制工作。召开了《标准》制定工作启动会,邀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及海螺水泥、南方水泥、上峰水泥等16家水泥企业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多次开展企业现场调研和外省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与水泥企业反复沟通交流;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中国水泥协会、河南省建材协会、海螺水泥和清华大学等重点高校提出意见。《标准》草案数易其稿,反复修改完善,相关专家认为《标准》的制定和出台时机成熟、技术可靠、意义重大。今年2月,省生态环境厅还组织开展了决策风险评估,经评估,《标准》实施无重大决策风险。
四、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 3576-2020)有关要求,全面提升全市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水平,确保2020年9月底前水泥企业有组织排放源全面达标排放,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全市所有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全部纳入整治。水泥原料矿山开采为直接用于生产原料的灰岩矿、石膏、铁粉矿等矿山开采企业;水泥制造企业为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水泥独立粉磨站;散装水泥中转站为散装水泥集散中心,包括水运和陆运中转站;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企业,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五、主要任务——任务分工
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名单,并督促其按照标准实施改造;
市经信局:负责提供全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单,并督促其按照标准实施改造;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道路配套临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名单,并督促其按照标准实施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汇总全市水泥行业企业整治清单,负责督促其他水泥行业企业按照标准实施改造,负责拒不整改、超标排污水泥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主要任务——具体安排
(一)制定清单(2020年6月1日-6月14日)依托蚌埠市2018年污染源清单调查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市经信局、市住建局,以及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排查清单后,建立全市水泥行业企业整治清单。(二)实施治理(2020年6月15日-9月30日)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任务分工配合,对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 3576-2020)要求,督促大气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水泥行业企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各项治理措施。最晚于9月底前完成各项治理任务。同时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督促完成治理的企业,自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确保各项指标在规定时限内符合新标准要求。(三)组织检查(2020年9月1日-9月30日)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任务分工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对已经完成整治工作的水泥企业陆续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源达标情况。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对拒不整治或逾期未完成整治的,依法从严从重立案查处,对完成整治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视情依法进一步处理。
主要任务——整治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100mg/m3;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mg/m3、50mg/m3、100mg/m3;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2、矿山开采使用的破碎机、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1、道路未硬化的厂区要绿化到位,厂区道路实施清扫、湿扫、洒水等保洁措施,不得有可见扬尘产生。2、在厂区设置清洗装置,运输车辆出厂前冲洗干净并苫盖后方可出厂。3、水泥产品装车处要设置严密围挡,配备除尘设施,减少扬尘。4、粉状、细颗粒物料必须密闭贮存;易产生粉尘的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同步采取喷淋收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或封闭,可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并在产尘点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5、生产车间敞开的天窗、门窗等处不得有可见无组织排放存在。
(三)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要求1、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2、净化处理装置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应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净化处理装置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因净化处理装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3、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运转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排气筒高度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米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六、创新举措
(一)实施“签单销号”式治理充分发挥环保及其他相关市直部门的能动性,整合全市水泥行业企业清单,摸清全市底数,实施“签单销号”式治理。 (二)细化企业整治要求不仅按照《标准》明确了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要求,同时对《标准》中笼统提出的无组织排放要求进行了细化,提高了措施的可操作性。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专项治理是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标准、期限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要综合采取限期整治、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措施,督促水泥企业各项治理任务按期完成,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上报治理方案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不达标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建立落后企业淘汰退出机制,责令环评手续不完善的企业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对不具备补办条件或经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提报市政府予以关停。
下一步工作:下一步将按照市大气办印发的《蚌埠市水泥行业企业专项整治方案》文件要求,对方案涉及的治理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和跟踪,并于9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对已经完成整治工作的水泥企业陆续开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