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进一步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相关文件和蚌埠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蚌环秘〔2018〕16号)文件的要求,现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二、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企业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四、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环保局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五、企业务必于2018年4月20日之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任务。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