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等环节的管理,消除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件《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危险废物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整治的通知》(皖环发〔2017〕169号),要求涉危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特别规定开展自查和整改。主要内容参照如下:
一、排污申报制度(如实地向县环保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不得谎报);
二、危险废物标识制度(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场所、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源头分类制度(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四、转移联单、台账制度(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以及处置数量建立管理台账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五、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有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性应急预案有相关篇章或有专门应急预案)向县环保局备案。同时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六、管理计划制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齐全,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描述清晰);
七、培训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对于企业的自查整改情况,我局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擅自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将构成刑事犯罪,将依照《刑法》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