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2-27 18:15来源: 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水利局浏览量: 【字号:   打印

1.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二、承办机构

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申请材料:初步设计报告。

五、服务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在政务服务网,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由政策法规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工作人员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县水利局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办结0.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水利局

电话:0552-3131325

 

2.取水许可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第十四条,《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19年省政府令第289号第二次修改)第九条。受理条件为: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50万千瓦,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60万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以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县水利局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申请材料:1.取水许可申请书;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五、服务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在政务服务网,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由政策法规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步:工作人员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县水利局领取办理结果。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办结0.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水利局政策法规科

电话:5021704

 

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承办机构

县水利局水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交由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齐全性,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不予受理。县水利局水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服务时限

通过审查后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水利局
电话:5021704

 

 

4.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承办机构

县水利局水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交由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齐全性,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不予受理。县水利局水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服务时限

通过审查后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水利局   

电话:5021704

 

 

5.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承办机构

县水利局水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交由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齐全性,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不予受理。县水利局水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服务时限

通过审查后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水利局

电话:5021704

 

 

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1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生产建设单位

(二)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六、服务流程

第一步: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由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办结。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步:送达。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现场领取办理结果。

七、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不包含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水利局水

电话:5021704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县水利局水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交由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齐全性,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不予受理。县水利局水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服务时限

通过审查后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水利局水

电话:5021704

 

8.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

县水利局水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交由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齐全性,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不予受理。县水利局水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服务时限

通过审查后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水利局
电话:05021704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承办机构

县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1、占用市级管理或涉及两县(市、区)及两县以上行政区域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2、已制定补偿方案或替代工程方案。3、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已签署协议)。4.符合《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申请材料

(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对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补救措施

六、服务流程

第一步: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由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办结。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步:送达。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现场领取办理结果。

七、服务时限

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水利局

电话:5021704

 

10.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二、承办机构

县水利局水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交由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齐全性,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不予受理。县水利局水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服务时限

通过审查后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水利局
电话:5021704

 

11.坝顶兼做公路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承办机构

县水利局水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交由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齐全性,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不予受理。县水利局水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服务时限

通过审查后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水利局  
电话:5021704

 

12.蓄滞避洪设施建设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规定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设施的,不予批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根据201711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条: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二、承办机构

市水旱灾害防治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第一步: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由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步:办结。根据审查意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步:送达。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现场领取办理结果。

六、服务时限

三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水利局

联系方式:5021704

 

13.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水利局水利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交由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齐全性,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不予受理。县水利局水管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并根据申请材料、办理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服务时限

通过审查后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水利局
电话:502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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