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水利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本)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责任方式 | 监督方式 | 事项类别 |
1 | 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 1.《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股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 县水利局规划计划股 | 法人、自然人 | 主动提供水利股技下乡(基层)服务 | 5021704 | 主动服务类 |
2.《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9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9﹞582号):组织开展股技人员下乡(基层)活动,实施水利股技扶贫、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 |||||||
2 | 水旱情预警发布 |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水利厅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 | 县水旱灾害防治中心 | 法人、自然人 | 主动公开发布水情旱情预警信息 | 5021704 | 主动服务类 |
3 |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 县水利局政策法规股 | 法人、自然人 | 主动公开发布“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信息。 | 5021704 | 主动服务类 |
4 | 发布水资源公报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 县水利局政策法规股 | 法人、自然人 | 主动公开发布蚌埠县水资源公报 | 5021704 | 主动服务类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第二十一条: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 |||||||
5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县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县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所有水利建设县场主体应于2015年12月底前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县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要求和信用信息平台设置,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县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用记录的全覆盖和电子化存储。水利建设县场主体自主填报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 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法人、自然人 |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5021704 | 依申请类 |
6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 水利部《水利建设县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管﹝2020﹞306号)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县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开。第十六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3年。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根据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严重程度及频次,公开期限延长1至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行政处理在申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 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法人、自然人 | 提供全国水利建设县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查询服务 | 5021704 | 主动服务类 |
7 | 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 县水利局水利管理股 | 法人、自然人 | 主动公开省管河道(长江除外)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 | 5021704 | 主动服务类 |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 |||||||
8 | 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服务 |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机制建设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第五条:五 加强人员技术技术培训。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降氟、除铁锰等特殊水处理设备、消毒设施操作培训。 | 县水利局规划建设股 | 法人、自然人 | 组织推广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 5021704 | 主动服务类 |
2.水利部等9部委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第十七条强化技术指导:研究推广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小型分散工程供水保障、冬季防冻等技术。 | |||||||
9 | 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 | 1.《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016-2018 年)>的通知》(水财务〔2016〕168 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2〕412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由省水文局负责承担全省用水总量、水环境、农业灌溉水量取用水在线监测站建设。 | 县水旱灾害防治中心 | 法人、自然人 | 依据水文机构提供的水资源资料进行动态监测,主动发布节水信息 | 5021704 | 依申请类 |
2.《安徽省水文条例》:水文机构应当对水资源进行动态监测,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等提供监测资料。 | |||||||
10 | 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股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股技成果推广转化。 | 县水利局规划计划股 | 法人、自然人 | 积极主动公布推广水利股技成果及股技交流 | 5021704 | 主动服务类 |
2.党的十八大报告:股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 |||||||
3.《关于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 ﹝2010﹞268号):组织开展机电排灌站股技交流、股技推广应用及工程技术咨询等工作。 | |||||||
4.《关于批准安徽省林业高股技开发中心等3个单位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股区域﹝2012﹞60号):要以促进股技成果落户我省为主要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发展模式,提高股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 | |||||||
11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股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股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股学技术人才。” | 县水利局规划建设股 | 法人、自然人 | 组织实施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 | 5021704 | 主动服务类 |
2.《关于省水利股学研究院机构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水人函〔2013〕704号):批准依托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股学研究院设立“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研究所”,负责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环境试验工作。 | |||||||
3.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 |||||||
12 | 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及吊销情况公告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 | 县水利政策法规股 | 法人、自然人 | 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注销和吊销情况进行公告 | 5021704 | 依申请类 |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 |||||||
13 |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 县水利政策法规股 | 法人、自然人 | 主动公开发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 5021704 | 主动服务类 |
14 | 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 县水利政策法规股 | 法人、自然人 | 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用水业务培训 | 5021704 | 主动服务类 |
15 | 取水许可遗失、损毁补办服务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县水利政策法规股 | 法人、自然人 |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5021704 | 依申请类 |
16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机制建设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第五条:五 加强人员技术技术培训。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降氟、除铁锰等特殊水处理设备、消毒设施操作培训。 | 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 | 法人、自然人 |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5021704 | 主动服务类 |
2.水利部等9部委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第十七条强化技术指导:研究推广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小型分散工程供水保障、冬季防冻等技术。 | |||||||
17 |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第十七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2.《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建设〔2023〕101号)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要求应当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当招标条件满足要求时,招标人通过招标监管系统或其他网上形式上传下列材料: (一)招标方案(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项目审批、核准材料,委托代理招标合同; (三)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 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股 | 法人、自然人 |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5021704 | 依申请类 |
18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以下项目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一)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 (三)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 2.《关于安徽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水基函〔2016〕166号) 第二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我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便监督管理。 (一)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的项目(水建管〔2013〕331号文第四条规定),报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二)省水利厅组建项目法人的重大水利工程、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以及县(区)负责的水利工程,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部门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参照此通知要求执行,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将备案后的开工备案表(变更表)抄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 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法人、自然人 |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5021704 | 依申请类 |
19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利管理股 | 法人、自然人 |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5021704 | 依申请类 |
20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 | 水利管理股 | 法人、自然人 |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5021704 | 依申请类 |
2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 规划建设股 | 法人、自然人 |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5021704 | 依申请类 |
22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 1.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项目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2.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 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法人、自然人 |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5021704 | 依申请类 |
23 | 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有关资料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二)施工组织方案; (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 | 法人、自然人 |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5021704 | 依申请类 |
24 | 县级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定期抽查结果公布 |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机制建设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第五条:五 加强人员技术技术培训。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的制水、维修、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降氟、除铁锰等特殊水处理设备、消毒设施操作培训。 | 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 | 法人、自然人 | 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 5021704 | 主动服务类 |
2.水利部等9部委局《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21﹞244号)第十七条强化技术指导:研究推广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小型分散工程供水保障、冬季防冻等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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