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bv1946伟德手机版水利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2023年本)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权责清单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更改权力类型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由其他权力调整为行政裁决 | |
2 | 权责清单 | 对职责范围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水利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增加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
3 | 权责清单 | 对职责范围内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增加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
4 | 权责清单 | 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增加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
5 | 公共服务事项 |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 | 增加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6 | 公共服务事项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增加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7 | 公共服务事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 增加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8 | 公共服务事项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 增加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9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增加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10 | 公共服务事项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 增加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11 | 公共服务事项 | 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有关资料备案 | 增加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12 | 中介服务保留事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 减少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13 | 中介服务规范事项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增加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
14 | 中介服务规范事项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更名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原名称为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
15 | 中介服务规范事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 减少 | 与市指导目录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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