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市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科学合理分配补助资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按照精准扶贫要求,集中用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定期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绩效评价,健全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强化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重点向革命老区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资金采取分类补助,标准为: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六条 县、区住建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户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
第七条 各县、区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八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县、区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监管
第九条 县、区住建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条 县、区财政、住建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住建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