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民生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
鉴于部分县区在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农村特困供养资金、高龄津贴、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等民生资金工作中,被审计、巡察发现死亡人员领取相关补贴问题,亟需整改规范。为杜绝类似现象发生,现对各类民生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发放停发时间管理。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发放对象,应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及时计发补贴,相关补贴须按月发放,发放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的前10日。发放对象死亡的,应依规及时停发相关补贴。
二、强化信息动态管理。加强与公安、残联等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民政部门内部社会事务、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信息共享,形成信息共享核对机制,采取加强每月火化台账与发放花名册的比对核查、乡镇(街道)按月提供人员变动信息、基层工作人员及时更新发放信息等措施,精准确定发放对象,同时每月变动情况按业务类别反馈给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
三、明确职责分工。乡镇(街道)申请发放对象坚持每月核对,确保增减人员准确。各县区民政部门对相关补贴发放工作加大审核力度,规范审批程序,确保整改责任到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民生工程中各类人员保障资金是为了保障困难对象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在资金发放中要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动态管理等考核,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各县区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严肃查处,除追回经济损失外,严格追究责任,坚决杜绝“挤、占、腾、挪”项目资金现象,切实把民生资金用好,发挥效益。
上述补贴发放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作之一,已列入民政工作评估范畴,作为考评的重要因素。各县区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发放和停发及时、发放对象精准。
蚌埠市民政局
2020年11月19日